39岁供卵试管成功_供卵三代试管_湖北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二胎政策说明

来源:未知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21-10-26 00:16   点击:60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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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是每位公民需要了解的那么,关于湖北省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是怎样的呢?下面有喜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全文,便于大家参考。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0-01-18

  实施日期:2020-01-18

  发布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和计生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定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信息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点考核内容,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双向考核。

  第十一条 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省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时,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办理。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到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向所在地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登记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要信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应当具有针对性,重点向农村居民和城市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众传媒应当根据实际,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省内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宣传计划,安排专门版面、播映时段,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

  第十八条

  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四)遗弃子女的。

  第二十条

  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二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

  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开展婚、孕、产、育等生殖健康服务,逐步实行免费婚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推行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促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费施行复通手术。手术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其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的,从各级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八条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施行手术的条件。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人员,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施术单位及施术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术者的健康和安全。违反规定施行手术,导致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照发;城镇无业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村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免费发放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定期开展超声技术使用、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

  建立超声技术使用准入和执业资质认证制度,完善超声技术检查、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实行终止妊娠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妊娠14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登记有关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妊娠14周以上的已婚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第三十一条 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等渠道筹措,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保障。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按省政府相关规定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五)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第三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别扶助待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八条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九条 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

  第四十二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事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但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单位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义务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试管移植龙凤胎成功率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一、湖北二胎男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

  男女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正常生育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可一次性领取生育医疗补助金2000元。

试管选择性别

  二、湖北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顺产报销3000元;

  2、难产报销3300元;

  3、剖宫产报销4000元;

  4、放置宫内节育器报销150元;

  5、取出宫内节育器报销100元。

  

  三、湖北二胎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1、女职工顺产生育津贴128天;

  2、难产(剖宫产)生育津贴143天。

  四、湖北二胎生育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30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五、湖北二胎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

  1、确认生育就医医疗费用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照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报销。

  六、湖北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职工生育二胎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2、男女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

  3、生育(流产)时仍然在参保的职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七、湖北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湖北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以上便是关于“2020年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2020年湖北省二胎政策”等相关内容的说明,希望通过上述的介绍大家能对湖北省生育政策有个大概的了解。

男性备孕需要怎样调理身体

  如果想要一个健康的宝宝,则需要为怀孕做准备,因此男人也需要为怀孕做准备。知道男人在备孕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吗?

  当谈到备孕时,大多数人认为女人是主力军,但是如果男人不能提供优良的小蝌蚪,无论女人多么努力,这都是徒劳的。因此,夫妻必须在分娩问题上共同努力。为宝宝创造一个良好的基因,备孕的准父亲应该如何调节自己的身体?

  男性备孕需要怎样调理身体

  1.适度运动,但不要剧烈运动

  许多男人还意识到他们的亚健康状态可能不利于怀孕,因此他们在备孕期间开始努力健身,每天在朋友圈里跑几万步。实际上,过度运动也会降低男性的生育能力。这是因为当男人剧烈运动时,他们的精液会产生大量的活性氧,活性氧可以降低精子活力和精子反结果,势必会影响精子的质量,降低自然受孕的机率。

  虽然加强体育锻炼确实有益于男性增强体质和保持体形,但也必须适度。建议备孕男性朋友避免频繁的高强度活动,例如激烈的球类运动和备孕前3至6个月的长跑,登山等暴力活动。运动量运动后不应感到心跳加快,气喘,腰酸,腿麻木,运动后疲劳,并注意休息。

  2.不要穿紧身衣

  紧身裤太紧,很容易影响阴囊的血液循环,不利于精子的生成。因此,怀孕期间应选择宽松舒适的裤子。

  3.摄取均衡的营养

  备孕的男性特别注意营养补充,高质量的蛋白质,丰富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营养成分有助于提高精子质量。

  4.充足的睡眠

  如果经常熬夜加班,熬夜看足球,熬夜玩游戏,只会使您的身体更加疲倦,精力不足。为确保有充足的睡眠,维持良好状态。平时还应注意劳逸结合,避免劳累过度。

  备孕中的孕爸们,为了健康的宝宝,要好好调理!

重塑生命精研再生

  为促进干细胞和再生医学的发展,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由Xi交通大学(医学部)和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组织工程与再生医学分会主办,Xi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和空军军医大学组织工程研究中心承办的2020年华西干细胞与再生医学创新港论坛于2020年9月12日至13日在华西创新港科技园区举行。邀请院士、石教授、石松涛教授、裴端庆教授等国内干细胞与再生医学领域的优秀学者出席会议,并就干细胞、生物材料、组织再生、人工智能、医学工程交叉等当前研究热点问题进行专题报告。同时,金燕科学家工作室举行了揭牌仪式。

  9月12日8:30,大会开幕式在创新港韩影大厦新港演讲厅举行。Xi交通大学副校长、医学部主任洪雁教授主持并讲话。随后,王松灵院士、裴端庆教授、石松涛教授、严敬教授分别发表学术报告,分享学术研究领域的前沿信息。11:10年,在院士和国内顶尖科学家的见证下,金燕科学家工作室揭牌仪式隆重举行。荣明哲副校长宣布Xi交通大学医学院金燕科学家工作室成立文件,并授予金燕教授首席科学家证书。Xi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赵昌昌、捐卵党委宣传部部长金城等学校领导向科学家工作室学术委员会成员颁发了聘书。最后,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院长李宗方致辞,青年科技工作者代表刘在会上发言,将会议气氛推向高潮。

  严敬教授是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教育部“创新团队”组长,被评为2015年度中国科学新闻人物、2020年度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他长期致力于干细胞和再生医学的研究。2002年创办原第四军医大学组织工程研发中心,成功研发出国内首个组织工程产品组织工程皮肤和世界首个生物角膜产品。首次实现了基于干细胞的临床牙髓再生。严敬教授团队承担了多项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省部级科技一等奖5项。为响应中国在“健康中国2030”和“十四五”计划中对干细胞和再生医学的重视,并遵循Xi交通大学2020年倡导的重点研究方向和交通大学的“西进精神”,Xi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专门引进了严敬教授的团队,成立了“Xi交通大学医学部严敬科学家工作室”。

  干细胞和再生医学是生物医学研究的前沿和热点,有望解决人类面临的重大医学问题,引发新一轮医学技术革命,已成为最有前途的研究领域之一。近年来,干细胞和再生医学之间的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生命科学和医学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国内哪些医院可以做供卵金岩的团队,推动了国内组织工程的产业化,也加速了干细胞临床转化的研究。Xi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院长李宗方教授说,金燕科学家工作室是医学部建立的第一个科学家工作室。工作室的建立有利于整合交大的多学科资源

  工作室将成立干细胞与组织工程研究中心、基于干细胞调控的疾病研究中心、干细胞与小分子再生研究中心。三个中心将为年轻研究人员提供足够的工作空间、优厚的人才待遇和充分的研究自由。发展方向和目标是面向干细胞和再生医学领域的重大前沿科学问题和共同关键技术要求,努力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干细胞和再生医学研究机构,使Xi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在人才梯队、学科建设、科研和临床转化等方面加快步伐。 也使Xi交通大学在干细胞和再生医学领域的研究和应用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部分关键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成为中国乃至世界干细胞研究和应用领域的领先者和领导者。 中国的医院哪里可以提供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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